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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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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131號杜中圻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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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3年度湖簡字第1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杜中圻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131號黃雲蘭與杜中圻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杜中圻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31號
原   告  黃雲蘭
被   告  杜中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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