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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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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001392號被告楊少樟、被告楊梓中、被告楊智勛、被告楊瑞雯、被告楊佳穎、被告楊瑞萍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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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2年度湖簡字第13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少樟、被告楊梓中、被告楊智勛、被告楊瑞雯、被告楊佳穎、被告楊瑞萍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1392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楊少樟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   告  楊少樟
被   告  楊梓中
被   告  楊智勛
被   告  楊瑞雯
被   告  楊佳穎
被   告  楊瑞萍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3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被   告  楊少樟
被   告  楊梓中
被   告  楊智勛
被   告  楊瑞雯
被   告  楊佳穎
被   告  楊瑞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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