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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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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299號朱王碧玉之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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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日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王碧玉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補字第299號曾鴻胤與朱王碧玉間清
        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朱王碧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及起訴狀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詹欣樺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曾鴻胤  
被   告 朱王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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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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