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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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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2270號洪麗慈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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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貴字第22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麗慈之113年4月12日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7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麗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
附件: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收取如說明二之現金股利債權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貴股書記官王玉雙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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