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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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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178號宋家鵬即熊寶是博美企業社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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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群113年度士簡字第1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家鵬即熊寶是博美企業社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178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宋家鵬即熊寶是博美企業社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家鵬即熊寶是博美企業社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詹禾翊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訴訟代理人 莊采玫  住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1段62號
被   告 宋家鵬即熊寶是博美企業社
住新北市新莊區富國路176巷7號2樓(退
件)
居桃園市桃園區廣文街1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4月17日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函 稿 代 碼:G1201-15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文采)
股       別:群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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