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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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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3327號林銘村之113年4月12日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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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高字第133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銘村之113年4月12日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332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銘村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請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林銘村所有之股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高股書記官李原佶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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