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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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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001462號明采食尚生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麗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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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勉112年度湖簡字第14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明采食尚生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麗霞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1462號李莎莉即莎莉雞鴨商行與明采食尚生活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明采食尚生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麗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李莎莉即莎莉雞鴨商行
被   告  明采食尚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8,4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6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股       別:勉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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