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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2739號高有祥之支付轉給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助莊字第27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有祥之支付轉給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73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高有祥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莊股書記官沈育儒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