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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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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43號李峻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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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茲將應送達李峻安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
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43號李峻安聲請觀察勒戒事件,應受送達人李峻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湘琦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毒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峻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峻安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以下略)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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