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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624號MYINT LWIN之傳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茲將應送達MYINT LWIN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624號MIN LWIN妨害自由事件,應受送達人MYINT LWI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6月5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2樓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嫚凌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