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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000018號劉家全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勵113年度湖小字第1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家全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小字第18號宏國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劉家全間給付管理費。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家全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趙薇莉
股 別:勵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