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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47號高飛娥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飛娥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4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高飛娥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哲玄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