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359號高連電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史克鈞、史克鈞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3年度湖簡字第3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高連電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史克鈞、被告史克鈞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359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高連電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連電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史克鈞、被告史克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3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高連電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史克鈞
被 告 史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503 元,及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19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