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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297號高銘宏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3年度湖簡字第2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高銘宏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297號呂曼寧與高銘宏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銘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297號
原 告 呂曼寧
被 告 高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自民國(下同)
113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