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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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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小字第000190號陳柏安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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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3年度湖小字第1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柏安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小字第190號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陳柏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柏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59 元,自民國(下同)
    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5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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