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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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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263號林敦禮之判決書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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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慶113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敦禮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263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林敦銘等間代位分割遺產。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敦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徐子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被   告 林敦銘
被   告 林奕楨(歿)
被   告 林楊念結
被   告 林敦禮
被   告 林敦凱
被   告 林琼芳
被   告 陳宗奇
被   告 陳宗琛
被   告 陳玲人
被   告 陳玲欣
被   告 郭雨彤即林奕楨繼承人
被   告 林博源即林奕楨繼承人
被   告 林敬凱即林奕楨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郭雨彤、林博源、林敬凱應就林奕楨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由被代位人林敦銘及被告林楊念結、林敦禮、林敦凱、林琼芳、陳宗琛、陳宗奇、陳玲人、陳玲欣、郭雨彤、林博源、林敬凱就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應由原告及被告林楊念結、林敦禮、林敦凱、林琼芳、陳宗琛、陳宗奇、陳玲人、陳玲欣、郭雨彤、林博源、林敬凱各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其中上開被告負擔部分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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