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6279號陽承志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智字第16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陽承志之113年4月11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279號債權人黃定毅與債務人張容蓁(原名張芯慈)、陽承志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陽承志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張純華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