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15號蘇萬洋即蘇祥澤、蘇聰杞之判決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青113年度訴字第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萬洋即蘇祥澤、被告蘇聰杞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215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蘇萬洋即蘇祥澤等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萬洋即蘇祥澤、被告蘇聰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琬真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律丞
被 告 蘇萬洋即蘇祥澤
蘇祥硯
蘇聰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萬洋即蘇祥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蘇祥硯給付之。
被告蘇萬洋即蘇祥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蘇聰杞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曾琬真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