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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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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15號蘇萬洋即蘇祥澤、蘇聰杞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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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青113年度訴字第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萬洋即蘇祥澤、被告蘇聰杞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215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蘇萬洋即蘇祥澤等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萬洋即蘇祥澤、被告蘇聰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琬真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律丞
被   告 蘇萬洋即蘇祥澤
蘇祥硯
蘇聰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萬洋即蘇祥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蘇祥硯給付之。
被告蘇萬洋即蘇祥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蘇聰杞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曾琬真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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