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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7375號呂芳富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速字第173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芳富之113年4月13日士院鳴113司執速字第17375號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37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呂芳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收取如說明二之股金債權新臺幣2,000元(含手續費新臺幣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邱筱菱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