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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518號葉建成(即葉秋金之繼承人)之民事書狀兩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公111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建成(即葉秋金之繼承人)民事陳報
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重訴字第518號蘇明路兼蘇盧桂美之
繼承人等與葉庭瑋等間拆屋還地等。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民事聲明
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建成(
即葉秋金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書狀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件:(書狀節本)
股 別:公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