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001641號王連生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勵112年度湖簡字第16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連生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1641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連生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連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趙薇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16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被 告 王連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762 元,及其中:
(一)新臺幣131,928 元自民國112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3.50%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48,071元自民國112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99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趙薇莉
股 別:勵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