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001661號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勵112年度湖簡字第16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1661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濟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為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趙薇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梁育瑄
被 告 濟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3月08日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給付本金之計息起算日原為「民國109年9月15日」(宣示判決筆錄第1頁第23行及第28行),應更正為「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股 別:勵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