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001661號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勵112年度湖簡字第16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為平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1661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濟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為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趙薇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梁育瑄
被   告  濟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3月08日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給付本金之計息起算日原為「民國109年9月15日」(宣示判決筆錄第1頁第23行及第28行),應更正為「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股       別:勵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