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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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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1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大維,利明献,苗中興即宏田企業社之苗中興即宏田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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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團113年度訴字第4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苗中興即宏田企業社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411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苗中興即宏田企業社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苗中興即宏田企業社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國內公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黎隆勝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苗中興即宏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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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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