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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6212號陳威森即陳富郎之113年4月9日執行命令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春字第6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威森即陳富郎之113年4月9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12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威森即陳富郎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港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21,809元(未扣除手續費)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春股書記官曹永瑄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