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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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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87847號陳維廉之113年4月10日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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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康字第878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維廉之113年4月10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84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維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港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3,766元(已扣除手續費用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於超旨揭金額範圍部分,因本院衡酌債務人之身體情況,爰酌留1個月生活所需,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康股書記官賴晉堃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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