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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2585號林佳玲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助智字第25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佳玲之113年4月10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58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佳玲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1449000026721號,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張純華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