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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181號林亞蓁之裁定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3年度湖救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亞蓁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救字第8號邱竣彥與林亞蓁間訴訟救助。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亞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邱竣彥
代 理 人 陳勇成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亞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4月05日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