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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63號蘇冠諭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公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冠諭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4項及第
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蘇冠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次庭期擬終結言詞辯論程序,如尚有證據提出或證
據聲請調查,請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前提出,逾期將
生失權效,本院得不予審酌,並於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11時30分
,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
七法庭開言詞辯論,請攜帶證物原本到庭。
另,原訂113年4月30日庭期因送達被告遭退件故取消
,毋庸到庭。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羅伊安
股 別:公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