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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3825號吳宗凱之113年2月19日執行命令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高字第13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宗凱之113年2月19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2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宗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債務人吳宗凱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數位平台部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高股書記官李原佶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