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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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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31558號王李全(即王李金城之繼承人)之113年4月1日限期陳報債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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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意字第315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李全(即王李金城之繼承人)之113年4月1日限期陳報債權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55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呂淑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請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權計算書,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意股書記官王慧萍
(★國內外公送)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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