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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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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137號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承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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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優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承斌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方藝靜與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承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勃英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方藝靜
送達代收人 方聖壹
被   告 林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邱勃英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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