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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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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08號寰邦股份有限公司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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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文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林子傑與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林子傑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7,369 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7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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