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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000001號寰邦股份有限公司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文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呂皓瑋與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呂皓瑋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1,344元,及自113 年3 月
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