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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34268號吳清河之應買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速字第346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清河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113年4月3日112士金職七字第188號應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速字第346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清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
許對旨揭當事人公事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主旨: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
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
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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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34628pdf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