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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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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095號劉梓潔即劉雅萍、鍾正祥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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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非林113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劉梓潔即劉雅萍、鍾正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劉梓潔即劉雅萍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於相對人劉梓潔即劉雅萍、鍾正祥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梓潔即劉雅萍、鍾正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啟帆
股       別:林股

以下裁定為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張媺芳
相 對 人 劉梓潔即劉雅萍
                      鍾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金額新臺幣1,71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2年9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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