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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000001號林萬忠之審理傳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林萬忠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林萬忠公共危險等事件,應受送達人林萬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2樓第9法庭行審理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羅淳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