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0048號潘松雄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真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松雄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潘松勇與潘松雄間分割遺產。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松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征旻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
原告潘松勇
被告潘松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潘春生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
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第二_庭 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征旻
函 稿 代 碼:F065-3 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判決)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