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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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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000048號潘松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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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家真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松雄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潘松勇與潘松雄間分割遺產。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松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征旻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
原告潘松勇
被告潘松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潘春生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
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第二_庭  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征旻
    
                                        

函 稿 代 碼:F065-3 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判決)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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