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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147號林鴻年(即林大展之繼承人)之庭期通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常110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鴻年(即林大展之繼承人)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1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淑敏
股 別: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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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26言詞辯論筆錄節錄影本PDF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