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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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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1300號吳玲齡之應買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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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智字第613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玲齡之113年3月29日應買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300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玲齡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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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61300公送pdf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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