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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4524號方美燕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簡字第245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方美燕之113年3月26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52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方美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郵局之存款及利息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簡股書記官杜依玹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