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001086號郭春福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行112年度湖簡字第10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春福訴訟代理人陳琪惠之裁定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簡字第1086號周德良與郭春福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春福訴訟代理人陳琪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周德良
被 告 郭春福
訴訟代理人 陳琪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04日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