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士小字第000789號葉怡真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同110年度士小字第7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怡真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150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士小字第789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葉怡真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怡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若羽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7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葉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