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司調字第000674號張思國之調解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司行112年度湖司調字第6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張思國之民事調解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湖司調字第674號張思國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
二、應送達之民事調解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張思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張思國
相 對 人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代 理 人 沈宜思
代 理 人 陳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000 元,經聲請人當場收受無
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股 別:司行股
- 發布日期:113-03-24
- 更新日期:113-03-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