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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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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1602號蔡秉昌之113年2月16日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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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富字第116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秉昌之113年2月16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0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秉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禁止債務人蔡秉昌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並請依說明五至七所示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富股書記官簡吟倫
 

  • 發布日期:113-03-24
  • 更新日期:113-03-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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