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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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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167號胡弘光、胡克東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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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助貴字第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弘光之113年1月3日執行命令1件、113年3月14日通知1件,債務人胡克東113年1月3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6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胡弘光、胡克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詳如說明三、四),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並請依說明五至七所示辦理。
附件:本院擬終止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並將終止後之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於收受本通知後10日內依說明二所示內容辦理;逾期未為,即逕認為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貴股書記官王玉雙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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