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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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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5490號柯文榮之執行命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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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貴字第154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柯文榮之113年3月15日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49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柯文榮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如說明二現金股利債權在新臺幣***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附件: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貴股書記官王玉雙
*國內、外公送。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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