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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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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6644號張芳彩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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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助貴字第166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芳彩之112年12月21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64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芳彩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北迪化街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貴股書記官王玉雙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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