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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3862號管清偉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助夏字第38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管清偉之民國113年3月15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86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管清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禁止債務人管清偉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同德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夏股書記官林詩綺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