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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96900號黃有儀之113年3月27日勘點函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祥字第969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有儀之113年3月27日勘點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900號債權人蕭人豪與債務人黃有儀間返還租賃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本院定於113年3月27日下午2時30分勘點臺北市內湖區港墘路1巷10號1樓執行標的現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蘇婷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