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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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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82789號李維浩(李昌彥之繼承人)、李維峻(李昌彥之繼承人)、李維峯(李昌彥之繼承人)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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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1司執貴字第827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維浩(李昌彥之繼承人)、李維峻(李昌彥之繼承人)、李維峯(李昌彥之繼承人)之113年3月20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2789號債權人吳俊昇等與債務人李俊龍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請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貴股書記官王玉雙
*國內、外公送。
 

檔案下載

  • 82789公送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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